一、挪用公款38万会判拘役
您要知道,如果有人把公司的钱挪走了38万的话,那他可是会被判刑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挪用公款罪了,是指那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偷偷将公家的钱占为己有,然后拿去做一些不合法的事情;或者说这些人会把公家的大笔资金拿来进行盈利性的活动;甚至还有一种情况,他们可能会把公家的钱借走,但是过了三个月都没有还给人家。
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如果这个人在挪用公款之后又把钱还回去了,那么他还是得承担起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也就是说,他还得赔钱给公司。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股东挪用公款怎么量刑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东并不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只有国家公务人员才享有此项权利。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股东若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即使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进行了营利性质的活动,或者虽然涉案金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内,却连续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归还,甚至是利用这笔款项从事了非法活动,那么他们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并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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