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的种类主要有:

1、根据清算人身份,可以内部人员清算外部人员清算;

2、根据清算前提,可以分为法定条件的清算、合伙人约定条件的清算;

3、根据清算的启动,可分合伙人主动清算、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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