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看守所正常死亡的,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若其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由法医进行鉴定,并通知家属。根据《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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