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实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称外围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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