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上市后可以通过质押或者交易方式变现金。公开发行的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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