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探视另一方因此拒付抚养费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让对方探望子女,而对方因此拒付抚养费的,双方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该纠纷。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但是其也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承担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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