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自愿原则体现在哪些

收养自愿原则体现在:

一、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身份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其意志凌驾于他方之上,强迫他方作出决定。

二、收养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均为完全收养,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收养须经收养人、送养人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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