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证明哪里开具

收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具。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协议的,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登记,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

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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