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办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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