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有哪些规定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规定: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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