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有哪些法定的处罚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法定处罚是,一般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受到处罚。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处罚规定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硕识网提醒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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