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证明应写明以下事项:

1.分居的起止时间;

2.分居期间各自的居住地点;

3.各自分居的证明人;

4.分居的原因、时间等事项;

5.能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共同居住、生活;

6.证明写完以后要双方亲自签名并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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