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认罪书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能取保。行为人是否签认罪书均不影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只要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严重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以及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或羁押期限届满未结案,但有必要取保的,可以取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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