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是指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执法应当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应当被淘汰。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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