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有: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行为经复议后决定维持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3、行政行为经复议后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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