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申请在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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