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后的权利与义务

被判管制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第二、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四,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五,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法律依据
《刑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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