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是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适用方式是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适用,可以先由执行机关查验被执行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等证照;然后收缴允许其在我国居留的证件;再由其本人或者本国的使、领馆负责其机票、车票等费用,最后将其送出境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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