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特点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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