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怎样处理

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对于非日常用品,应当予以登记,代为保管,在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而对于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如果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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