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

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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