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2.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向被告人发问,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
3.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