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资格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来实现刑罚的目的。
2.在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它主要剥夺的是犯罪人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两种: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
1.附加适用:
附加适用是指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主刑的附加刑来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可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是指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等。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4)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主要有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
独立适用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而附加适用则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来适用,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及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罚目的:
独立适用的目的是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教育,而附加适用的目的则是为了加强对严重犯罪分子的惩罚,剥夺其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防止其再次犯罪。
3.刑罚期限:
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如“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等。而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则可能是终身的,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资格刑,可以通过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两种方式来实现刑罚的目的。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罪犯的个人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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