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对犯罪人实施的一种刑罚措施,其特点在于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并且这种剥夺的时限为无期。
这是一种资格刑,主要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2.在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具有明确的规定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剥夺犯罪分子的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被剥夺后,犯罪人将无法参与选举和被选举活动。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方式,被剥夺后,犯罪人的这些自由将受到限制。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这意味着犯罪人将被禁止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也是对犯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限制。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刑法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期限、具体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还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为剥夺政治权利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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