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含有: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都是由监狱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硕名网提醒您,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仍然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