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诈骗4万余元在法律上这样处理

相信在生活中买东西,有些卖家为了赚取多一些小利润,就对电子秤做手脚,其实缺那么几两,我们可能不会很在意,可是最近有一桩很离奇的...

相信在生活中买东西,有些卖家为了赚取多一些小利润,就对电子秤做手脚,其实缺那么几两,我们可能不会很在意,可是最近有一桩很离奇的缺斤少两”案件让人们议论纷纷,其中是否牵涉到诈骗那么严重的地步?学斯教育网小编为你讲解一下。

一、案情

刘某等人在某水库旁向杨某出售鱼苗,刘某等人事先在电子秤上做手脚”,并在过秤时利用遥控器调节电子秤虚增了50%的鱼苗重量,以短斤少两”的方式非法获利4万余元。该案的焦点在于刘某等人到底犯了哪种罪刑?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由学斯教育网小编带你前去了解。


二、刘某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分析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指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二者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要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必须要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刘某等人隐瞒了电子秤计量不准确的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认为是在进行公平的交易,并自愿”将虚增的鱼苗价款交付给刘某等人。这种自愿”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假象迷惑,被害人不明真相是导致刘某等人犯罪目的最终得逞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三、刘某等人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综合以上,刘某等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等人以短斤少两”的方式非法获利4万余元,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正所谓违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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