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厉刑罚措施,其实质是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在政治领域的各项权利。
这一刑罚的后果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犯罪人来说,他们将终身无法享有作为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影响国家的政策制定。
2.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会对犯罪人的社会声誉和地位产生严重影响。由于他们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们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地位将受到严重损害,很难再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
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会对犯罪人的家庭产生一定影响。如果犯罪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或精神支柱,他们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可能会给家庭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一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如出版权犯罪,为了避免其亲属代行其政治权利,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性质严重,危害极大,通常也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1.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因为这两种刑罚本身就是终身的。
2.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3.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4.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刑时,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刑期。
6.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虽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7.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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