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根据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制定的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相关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要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原则;
2.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原则;
5.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