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后被告人是可以上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对一审不服时,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即使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情形,其仍然享有上诉的权利。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主要分为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两种。

1.附加适用通常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犯罪分子可能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并决定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

硕名网提醒,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式因附加或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而对于附加适用的情形,则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在主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并不享有政治权利。

4.对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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