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由检察院退回到公安局是因为检察院发现案件证据不足,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则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有附带民事诉讼;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8.审查活动不合法。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检察院批捕后退回公安继续侦查分为两种情况:
1.批捕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
2.不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