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条件: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检察院一般在一个月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如下:
1.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2.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
3.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