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怎么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一般是可以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也可以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硕名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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