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会不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缓刑期间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仍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附加刑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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