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判拘役管制吗
拘役与管制均为刑罚体系中的一类,隶属于刑事领域,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逮捕行为则被视为一种司法程序上的强制性手段。
这两股力量由于性质存在差异,所以无法将其混淆或相互替代。
当某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扣押时,尽管他身处检察机关内,既非拘役,亦非管制。
如果嫌疑人依然处于检察机关拘押中,那么可以视作该案尚未进入正式审判阶段,而拘役和管制两种刑罚皆为法律对违法犯罪者所施加的惩罚方式,仅在法院给出判决结论并获得认可后才能够予以实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检察院可以判处拘役吗现在
有期徒刑作为刑事制裁之一种,需经过严苛的法院审判才得以确立;相较于其他重大犯罪,有期徒刑属于较为轻微的惩罚方式。
在此期间,检察院有权为罪犯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如果被告人在诉讼中具有真诚的悔过态度以及积极的配合意愿,检察院便可向法院递交量刑建议书。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目前有关“帮信”罪在检察院阶段是否能够获得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尚无确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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