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审查的范围有: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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