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是无效婚姻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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