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给人起外号是否侵犯人格权

民法典规定,给人起外号本身并不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但如果某些情况下给人起的外号过于贬低、侮辱,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但是,如果给人起的外号仅仅是普通的、无恶意的昵称或者别号,不涉及到人的名誉和尊严等问题,就不会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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