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金是否要还给男方

离婚后三金不需要还男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对女方及女方家属的财产赠与,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婚约成立后,赠予成立,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撤销赠予,也就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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