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如何说感情破裂

法院开庭可以提交下列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及证据,如照片、聊天记录、对方所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对方家暴的事实及证据,如报警记录,就诊记录;对方赌博、吸毒的证据,如处罚记录等;分居满二年的材料,如租房协议,书面分居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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