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为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行政救济指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双方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宣告无效,并将判决书发送婚姻登记机关,变更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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