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结婚条件的情况有: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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