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所需材料有: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收养申请书。

3、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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