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方。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内的,并且双方均定居中国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如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可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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