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婚姻应是否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欺诈婚姻不可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诉权,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婚姻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族经济条件等信息的,以有效婚姻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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