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起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什么财产需要分割的,然后根据财产的现状以及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向进行逐条逐项的细分;是否有孩子,孩子多大了,是否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问题;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是否设置协议的生效要件,应当如何设定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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