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怎样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定期支付抚养费,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总数要以能抚养子女到十八周岁或者能独立生活为止;如果是定期给付的,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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