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人口是否可以分户与人口数量无关。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情形包括: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分户时需要到所在地居委会签署审批意见,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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