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诉讼离婚要什么材料

第二次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包括:

1、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离婚起诉状;

4、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5、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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