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结婚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不可以登记结婚,否则婚姻无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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