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户口本不一定需要需要户主本人前去。一般来说应该户主本人前往申请补领居民户口簿,但是如果户主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也可以进行办理。补办户口簿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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